嘟哥这一代,绝对是看着乔丹“飞来飞去”的一代。飞人可以老去,但“罚球线扣篮”等永恒的招牌经典,一直成为心里的一抹神光、一道闪电。至于如今NBA里的水花兄弟,那都是后话了。
飞人乔丹在NBA所向披靡,在中国却一直有个难啃的对手。不是大郅阿联郭艾伦,是同名同姓连LOGO剪影都跟乔丹的经典动作极度相似的乔丹体育。
持续了四年之久的飞人迈克尔·乔丹与中国企业乔丹体育的商标争议案,终于有了答案。12月8日上午,最高法对“乔丹”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:判定“乔丹”商标应予撤销,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。
嘟哥打听到,乔丹商标案前后已经花了4年,才证明了“Jordan=乔丹”。在此期间,迈克尔·乔丹方面曾接连败诉,但他一路上告,此次打的是“民告官”官司,乔丹体育是作为法律中的“第三人”出现。
最高法的终审判决,以忠于法律的姿态,实现了保护合法权益上的超国别。其案情“逆转”,也契合很多人的认知:现实中,有些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品牌,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消费联想,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产品与名人之间关联性的混淆误认。我国《商标法》第32条明确规定: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。但以往商标纠纷中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,没那么明晰。
如今,最高法的“一锤定音”,不仅具有个案价值,虑及其巨大社会影响,终审判决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,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,有以案普法的价值。
“乔丹之争”在法律层面的尘埃落定,虽然可能让一个民族企业失去部分商标,但收获的,或许是国内外企业看到其范本意义后在知识产权层面的获得感。它昭示出了中国司法体系对无形智力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。这绝对是好事。
嘟哥虽然是乔丹铁粉,但也客观承认,乔丹再牛,也的确只是美国一个很普通的姓氏,就像中国的“赵钱孙李”一样。但一说到乔丹,公众第一时间自然反应过来的,基本都是迈克尔·乔丹。可以说,在中国,“乔丹”通常意义上的指代就是篮球明星迈克尔·乔丹。无论从法理上,还是从客观事实上,乔丹都应该享有其姓名权的保护。
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,乔丹体育的LOGO与迈克尔·乔丹飞身投篮的动作惊人相似。这种搭车营销的“山寨”行为,恐非“民族品牌”所值得炫耀的核心竞争力。
嘟哥期待,“乔丹”商标被判侵权这堂“普法课”,被更多人听进去,也发挥更深远的助推进步的价值。